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商家企业 > 正文
    购物车
    0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石村官网
    2017-07-24 22:42:32   转载

    • 中国农业网[资讯中心] 发布时间:2011-07-08 信息来源:三农网

    • [打印] [关闭] [查看评论] [专家答疑] [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朋友] [发布类似信息] [繁體中文]

    •   近期,吉林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上报了2011年4月份经抽样确认的188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13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13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175批(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13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依法查处。
        四、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加强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尽快将本期通报涉及的案件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